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伍仟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
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零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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