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約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因見被告劉約翰形跡可疑及有自傷之虞,經警接獲通報前往處理,並經其同意搜索,查獲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詳106年度安保字第1277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約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透明結晶物經送驗結果,確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15頁、毒偵3157卷第21頁、核交卷第3-4頁),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塑膠盒,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編號│品項│備註│├──┼──────┼───────────┤│1│透明結晶(含│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粉紅色塑膠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1.0272公克。│││)│驗餘淨重1.0169公克。│├──┼──────┼───────────┤│2│透明結晶(含│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外包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5762公克。││││驗餘淨重0.5719公克。│├──┼──────┼───────────┤│3│透明結晶(含│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外包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7220公克。││││驗餘淨重0.7065公克。│├──┼──────┼───────────┤│4│透明結晶(含│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外包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6456公克。││││驗餘淨重:0.6388公克。│├──┼──────┼───────────┤│5│透明結晶(含│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外包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5490公克。││││驗餘淨重:0.52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