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潘凝漪 被告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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