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