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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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