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陳俊榮 被告 楊聿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