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147號債權人 王俊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對黃添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基礎。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依狀附協議書內容,似非
借款關係)。㈢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依協議書內容,似以使照取得六個月後為盈餘分配決算日)。
㈣請求自103年9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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