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圳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圳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蔡圳銘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842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判決,於100年1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蔡圳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6日│99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879號│38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0日│99年9月2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判決├────┼──────────┼──────────┤││判決│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52號│2952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8日│99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49號│48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780號│99年度基簡字第18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80號│99年度基簡字第1842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3日│100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號│第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