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源
劉麗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0729號、105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園藝剪刀貳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吉源、劉麗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72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園藝剪刀2把,屬於被告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吉源、劉麗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扣案之園藝剪刀2把,確屬被告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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