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國際信用卡,核給額度伍萬元。使用期限為民國93年8月起至民國98年8月止。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肆萬捌仟陸拾肆元、利息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本金部分自民國98年1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