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木春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及甲○○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渠等二人共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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