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偽證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裁定減刑後,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1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