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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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當庭曉諭原告應於次一期日即98年9月29日前繳納。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