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
上訴人 利政榮 訴訟代理人 張坤 和律師被上訴人 李張金英
李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原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