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00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社會福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臺中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社會福利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八七內訴字第八七○二九六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敍述或通知,既不因該項敍述或通知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其提起之者,自非合法。本件原告前陳請被告刪除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有關投資股票同所得之規定,經被告以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府社福字第二六三○四六號函復云:「有關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案投資部分(含股票)之審核,依省府規定係將年度財稅資料所列每筆金額合計併入家庭總收入計算。因目前稅捐單位僅能提供八十四年度資料,故本年度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均以八十四年度稅捐資料為審核依據,台端股票清理後若總收入符合請領標準,請檢附財稅資料,逕洽太平市公所另行申請。」核其內容,無非告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依據並請原告如認符合標準可向太平市公所申請,性質上屬事實之敍述及通知,並不因此發生准駁原告老人生活津貼之法律上效果,亦無其他法律上之效果發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乃原告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再訴願決定均從程序上駁回不予受理,核無不合。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至原告其餘所述老人生活津貼之標準如何,老人福利政策所在云云,均與其起訴之不合法應予駁回無關,毋庸進而論斷。又原告向太平市公所申請核發老人生活津貼遭駁回,如何救濟,為別一問題,非本件所得審究。附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