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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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淵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法院及案號欄所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3號」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6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