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瑞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289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例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瑞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昱傑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為憑,爰依首揭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289號被告郭瑞源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瑞源於民國104年8月19日12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慈隆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一情,且按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上情而貿然左轉,適有陳昱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對向直行而來,兩車因而發生車禍,陳昱傑人車倒地,受有左肘及右膝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昱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郭瑞源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昱傑於警詢、偵查之證述。
(三)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五)現場照片1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檢察官余彬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