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46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684號被告吳建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34公克,驗餘淨重1.3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與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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