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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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宜欣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訴人 張忠明 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後,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6、4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8760號被告陳宜欣女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欣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438巷左轉光興路後,本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之規定順向行駛,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後未遵循車道標線指示駛入來車道,適張忠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興路由仁化路往興隆路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張忠明受有右手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右手腕旋前方肌破裂、左臉撕裂傷及下巴、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忠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張忠明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二被告陳宜欣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太平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⑤現場及車輛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⑥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2年3月28日中市車鑑字第1120000702號函檢附之鑑定意見書。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四告訴人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肇事後,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檢察官楊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