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聲字第30號聲請人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 陳豫宛 相對人BayerHealthCare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AseemMehta兼上一人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陳柔潔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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