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翔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翔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翔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8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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