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杜瑞祥 │台北一信中山分社│33,480元│94年7月13日│VU0000000│8│├──┼─────────┼────────┼─────────┼───────────┼────────┼────────────┤│002│杜瑞祥│台北一信中山分社│35,100元│94年7月15日│VU0000000│8│├──┼─────────┼────────┼─────────┼───────────┼────────┼────────────┤│003│夢之谷餐廳 林瑞敏 │誠泰銀行松江分行│151,000元│94年6月9日│KC0000000│7│├──┼─────────┼────────┼─────────┼───────────┼────────┼────────────┤│004│夢之谷餐廳林瑞敏│誠泰銀行松江分行│31,000元│94年6月2日│KC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