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翁玉鳳 兼法定代理人 唐金梅 被告 王順鉦 上列被告王順鉦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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