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91號聲請人 黃琪茵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敘明本件遺失之票據究係支票或本票?聲請狀所載與附表不符,請具狀更正。
2、承上,若係請求公示催告遺失支票,依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為何?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
3、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所載發票人、付款人有誤,併請增列受款人)。
4、若本件係請求公示催告遺失本票,請提供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正本,併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
5、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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