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鍾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編號13之罪,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4至編號21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前開各罪並與附表編號1、編號22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附表編號25至編號27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