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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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陳品叡 相對人 陳瑞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罹患中風之病症,經延醫診治仍無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立聯合醫院忠孝醫院精神科醫師 陳大申 前訊問相對人,以審驗其心神狀況,惟相對人對於本院之叫喚及問題,均無任何言語或動作上之回應(見卷第44頁)。復參酌鑑定人於審酌相對人之家族史、過去生活史及疾病史,並實施外觀及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臨床心理衡鑑後,所函覆之鑑定意見結論略以:「綜合以上 陳員 (按即相對人)家族史、過去生活史、過去病史、目前身體狀況、臨床精神狀態結果,本院認為陳員罹患腦血管疾病引起之慢性器質性腦症候群與呼吸衰竭腦部缺氧,現處於完全昏迷的狀態,又併有感染症、腦血管疾病與高血壓等疾病,致使意識及定向力障礙、記憶力顯著缺損,以致自我照顧、溝通、一般智能及判斷力、思想知覺及日常生活等功能皆受嚴重影響,對人時地之定向力無法正確判斷,並持續有認知功能損害(cognitivefunctionimpairment)。丙○○先生其精神狀態及認知能力已達心神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需由專人監護為宜。丙○○先生精神及意識障礙應無回復之可能性,預後不佳。丙○○先生之臨床診斷:腦血管疾病引起之慢性器質性腦症候群及意識障礙」等語,有臺北立聯合醫院102年3月8日北市醫忠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見卷第48頁以下),堪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識辨識之效果等情為真。是依上揭規定,足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父母已歿,其全體子女及兄弟姊妹等最近親屬,則一致表明願推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同意書等在卷可證(見卷第17-19頁)。再參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分別為子女之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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