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聲請人 邱天燈 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瓊瑩 、 邱彥彬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邱瓊瑩、邱彥彬各應自民國103年1月起每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按: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依「100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66歲之平均餘命18.78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標的金額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2(人)=1,200,
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