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宜人生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彥伸 相對人即債務人杜彥伸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昭彰
一、債務人宜人生國際有限公司、杜彥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宜人生國際有限公司、杜彥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杜昭彰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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