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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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添焜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 周秉萱 律師被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6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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