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依契約承租之位置未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