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58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司票字第309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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