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秋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債務人吳秋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