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王靜芳 原告與被告大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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