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智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名卿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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