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溢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溢村犯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林溢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編號1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3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9年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7年8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溢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4罪)│共25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13日、1│106年12月4日、10│106年12月6日│││06年12月17日、10│6年12月10日(2次││││6年12月18日、106│)、106年12月13││││年12月25日│日、106年12月17│││││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23│││││日、106年12月30│││││日、107年1月4日│││││、106年12月1日(│││││2次)、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7│││││日(2次)、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3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7日、1│││││07年1月8日、106│││││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2│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7年度偵字第1│││399、3808號│7630號│763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8│107年度訴字第216│107年度訴字第216││實││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8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8│107年度訴字第216│107年度訴字第216││決││號│4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1日│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7│署108年度執字第7│││2590號│427號│427號││├────────┴────────┴────────┤││編號1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3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