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溫銀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桂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