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4號聲請人 鄭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鄭鴻基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如聲請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應提出已為監護宣告登記或輔助宣告登記之戶籍謄本,併同時再提出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印鑑證明,並由監護人或輔助人同在拋棄繼承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