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7,129元SCAA-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