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323號原告順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原告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法官黃翊哲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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