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44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李芳貝 債務人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書 和人債務人 張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