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李長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
萬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萬9100元。
㈡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被告已受強制執行之證明及
已催告被告履行之存證信函郵局回執,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