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