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間起至96年2月9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訴字第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仍應照原判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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