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史芳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史芳香於90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0年8月24日起至92年2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史芳香於92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委任書狀。三、金管會函及變更登記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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