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瑛 將即 張村銘 之繼承人、 張家維 即張村銘之繼承人、 張翠娟 即張村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張村銘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僅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東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