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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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債權人京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宸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淑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並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
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㈡請補債務人陳淑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