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碧月 債務人 李沛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本金93,332元部份,依借款契約書約定書第十三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所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為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50,322元111年2月1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年息0.1845%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2.095%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年息0.1845%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22﹪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93,332元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2.095%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年息0.1845%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22%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9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