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朝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協商程序終結,並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6年2月2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