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龐誌德 被告 裘京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