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周麗真
楊順發 楊羽晴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周麗真被告 黃建穎
廖俊樺 陳倚振 姚振業 洪誌翰 李哲文 張民慶 陳柏源 被告 陳振健 上列被告黃建穎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